学生医疗共济会
- 我校的学生,因疾病或负伤等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的人支付适当的医疗费而提高学生福利为目的运营的学生医疗共济会制度
受惠资格
- 缴纳该学期医疗共济会费的学生。
丧失受惠资格
-
因毕业、除籍、结业、死亡等丧失学生身份时(休学时,休学期间暂停会员资格,在学期间因疾病或没有加害者的负伤等原因休学时,休学期间也可申请)
※ 缴纳医疗共济会费的学期诊疗的,应在该学期内申请
指定诊疗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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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3次准综合医院
※但,1次诊疗机关(医院级 – 个人医院)除外
医疗费支付标准
区分 | 支付标准(2011年1学期开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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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死亡) | 普通死亡 1,000,000韩元/ 工伤死亡 2,000,000韩元 |
2级(工伤) | 1,000,000韩元以内本人份额费用的全额 |
3级(住院) | 住院治疗中保险(疗养)金本人份额费用的70%,但每学期医疗费总支付金不得超过800,000韩元。- 包括外来治疗费的金额 |
4级(外来) | 外来治疗费中保险(疗养)金本人份额费用的70%, 但每学期医疗费总支付金不得超过400,000韩元。 |
支付医疗费限制
- 以下各项的情况不支付医疗费
- 医疗费申请额未满10,000韩元时
- 根据疾患每学期治疗医疗费支付次数超过2次时
- 缴纳共济会费之前的医疗费
- 美容整形手术
- 交通事故、暴力伤害诊疗或同事由死亡时
- 不道德的疾患等委员长认定为不适合支付医疗费时(但,摩托车或自行车运行中没有加害者,而是因本人过失引起的事故例外)
申请医疗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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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诊疗机关接受治疗后将支付申请书(规定格式 :备在本部学生科社会福利部、大学行政室及公示在主页各种格式栏中)、诊疗机关发放的诊疗事实确认书、附加诊疗费收据提交到学生医疗共济会运营委员长(本部社会福利部)
☞ 支付申请书设计为应盖责任医生诊疗记录和院长公章(所属医院院务科)。
- 工伤时应附加所属院院长的意见书
- 死亡时应附加院长死亡诊断书或邻友保证书
- 委员长接受医疗费申请时,确认受惠对象资格后,算出医疗费,并向亲权者或本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
Last Updated :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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